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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滕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滕州市新兴路维也纳酒店(原华泰大酒店)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滕州市公安局民警杜**带领辅警侯某某、宗某某等人接报警后到场进行处置。被告人王某甲言语辱骂、暴力殴打出警人员侯某某、宗某某,严重妨害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视听资料,证人朱某某、王某乙证言,被害人侯某某、宗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聪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侦查卷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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