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30号
被告人王某女,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6********,汉族,本科毕业,干部,住民权县**南路,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女涉嫌贪污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女在商丘市民权县XX人事科工作期间,利用办理本场职工离、退休手续的职务便利,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伙同科长李某女(已死亡),在2009年用已死亡的本场职工王某甲的档案,为其母亲办理了退休手续,从民权县机关事业退休保险所领取退休工资59097 元归个人所有,其中3千元交了母亲个人的养老保险金,下余的56097元钱用于个人看病和平时家里的花费花完了。案发前,商丘纪委调查此事后,王某女已将此59097元钱退还给了民权县机关事业退休保险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女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女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套取退休金59097元为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娜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王某女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42页及全部案件材料;
3.视听资料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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