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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受贿案)_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巴河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41974********,汉族,大专文化,住**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县**服务中心原所长。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5日,被哈巴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9日由哈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由哈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巴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春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任哈巴河县**管理所所长、哈巴河县**局党组成员、哈巴河县**局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5次收受梁某某、景某某、赵某某等18人财物共计680000元,具体如下:

    1、收受梁某某财物2次共计135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个体工程老板梁某某个人出资承建的哈巴河县鸿泰小区1号楼、2号楼等商品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买卖合同备案等事项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0年春收受梁某某现金20000元;

2012年7月,被告人王某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梁某某挂靠哈巴河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价值215000元的位于**县**小区**号楼东**单元**室商品房一套。

2、收受景某某现金2次共计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景某某在该公司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时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0年冬收受景某某10000元现金。

被告人王某接受景某某在哈巴河县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桦林嘉苑”商品房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1年春收受景某某现金20000元。

3、收受赵某某现金2次共计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个体工程老板赵某某在自己负责开发的**小区1-5号商品房项目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0年冬收受赵某某20000元现金。

    被告人王某接受个体工程老板赵某某在哈巴河县**市场项目拆迁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7年9月收受赵某某现金30000元。

4、收受陈某某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哈巴河县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道路及排水管线工程勘察费用结算中提供帮助,于2011年9月收受新**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现金20000元。

5、收受刘某现金2次共计70000元

**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其负责施工的哈巴河县**小区20、21、22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中提供的帮助,于2011年9月送给被告人王某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为给刘某在哈巴河县**区6、7、16、17号住宅楼项目中提供帮助,于2012年8月收受刘某现金50000元。

6、收受杨某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县**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该公司开发的**小区14号楼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等事项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杨某现金20000元。

7、收受白某某现金2次共计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个体工程老板白某某在个人承揽的哈巴河县**项目、**项目中的加盖楼顶工程项目中提供帮助的请托,分别于2012年6月、2013年8月收受白某某现金30000元、20000元。

8、收受许某某现金2次共计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公司哈巴河分部负责人许某某在该公司监理的**项目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2年7月收受许某某现金1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公司哈巴河分部负责人许某某在该公司监理的**项目的监理费结算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3年9月收受许某某现金20000元。

9、收受史某现金20000元

个体工程老板史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在其负责的哈巴河县**项目中提供的帮助,于2012年12月送给王某现金20000元。

10、收受钱某某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个体工程老板钱某某在**县**区6、7、16、17号住宅楼项目中要求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3年10月收受钱某某30000元现金。

11、收受戴某某30000元

收受**公司总经理戴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对其公司开发的**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提供的帮助,于2013年11月送给王某现金30000元。

12、收受杨某某现金2次共计50000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对其负责的**项目、**建筑节能及外观改造项目中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13年11月、2015年12月送给王某现金20000元、30000元。

13、收受贺某某现金10000元

个体工程老板贺某某为感谢被告人王某对其承揽的哈巴河县**项目中的外墙保温工程项目中提供的帮助,于2014年春节前送给王某现金10000元。

14、收受张某现金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哈巴河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该公司开发的哈巴河县**号商住楼项目外立面审批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5年5月收受张某现金30000元。

15、收受祝某现金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个体工程老板祝某在其负责开发的哈巴河县**预售许可证办理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5年秋收受祝某现金20000元。

16、收受刘某某现金5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刘某某尽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请托,于2015年冬收受刘某某现金5000元。

17、收受姜某某现金5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个体工程老板姜某某在其投资建设的哈巴河县**小区**号楼项目**预售许可证办理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6年8月收受姜某某现金50000元。

18、收受白某某现金30000元

被告人王某接受白某某在其负责施工的哈巴河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提供帮助的请托,于2016年10月收受白某某现金3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任免通知书、王某编制情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事业单位工资表 、证明、自述材料、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申报表、房屋产权交易意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营业执照、项目转让证明书、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资质证书、中标结果公示表、项目备案证、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质保验收证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景某某、赵某某、陈某某、刘某、杨某、白某某、许某某、史某、钱某某、戴某某、杨某某、贺某某、张某、祝某、刘某某、姜某某、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要求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的请托及为他人在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680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占辉

        孙胜龙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哈巴河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量刑建议书3份、侦查卷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款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款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种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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