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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二路东方**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1时9分,被告人王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淮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火车站下穿隧道中段时,碰撞到隧道墙面,致隧道墙面板砖破损及车辆侧翻。民警现场勘查发现,驾驶员王某有酒驾嫌疑。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接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关于乙醇含量的司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5.被告人被抽取血样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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