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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921227****,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小区。2020年3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4日0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陕E8N***号小型轿车沿汉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昆明路北200米时,适逢周某驾驶陕A9***警号制式警车沿汉城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被告人王某所驾车越过过道路中心线与周某所驾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周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内血醇浓度为232.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10000元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32599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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