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群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20时27分许,在河南省长葛市***路段处,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持C1证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9日,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作出许建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4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74.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保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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