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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王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 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牌三轮摩托车沿确山县***镇***街***路口村村通由东向西行驶至***街***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证明、乙醇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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