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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王X,男,1992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92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户籍住址舞阳县侯集乡XXX村XX号,现住郑州市金水区XX路X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王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DSN160号小型轿车沿封某某世纪大道由东向西左转弯后,与赵XX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上述路口转弯时相撞。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王X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3.0mg/100ml。

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X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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