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66********,汉族,农民,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住上谷镇某某村某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未登记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承德县上谷卫生院东路段时,驶出路面,与上谷镇卫生院家属院院墙相撞,造成王某受伤,机动车、院墙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2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铁冰
检察官助理:于海冉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承德县上谷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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