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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5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6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正阳县**乡**村**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孙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楠

2014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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