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满族,高中文化,嘉兴***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30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新大公路新禾路口时,追尾雷某驾驶的车辆,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物证;
2.证人雷某、华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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