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组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两轮无牌照摩托车行至***乡*厂附近时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局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法犯罪经历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血液采集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法约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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