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3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某统建房某号楼某单元某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07日18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新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博乐市达勒特镇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朝阳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1年01月12日,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王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玲 慧
检察官助理:程 伟
(院印)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与新疆博乐市某统建房某号楼某单元某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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