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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路**号,现住**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6年7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渭南城区西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恒昌花园小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5.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红卫

检察官助理:魏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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