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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二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港**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12月7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鲁****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本市**农贸市场出发,途径备塘路,后行驶至本市江干区九横路路口处遇民警设卡检查,其为逃避处罚立即弃车逃跑,随后被民警抓获归案。经当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被告人王某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颖颖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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