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哈垦检诉刑诉〔2019〕8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镇***村**社**号,住第十三师**农场**花苑**号楼**单元**室。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哈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哈密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晚至6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和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花园**餐吧饮酒,6月1日凌晨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苏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十三师**影城楼下停车场时,被哈密垦区公安局尖尖墩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移交哈密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后因侦查机关无法联系被告人王某, 2019年7月10日网上追逃,后经哈密铁路公安处民警电话规劝,王某主动到哈密铁路公安处刑警支队投案。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94mg/100ml。被告人王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6.抽取血液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7.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春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8509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附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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