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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河北省怀安县人,现住怀安县柴沟堡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怀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2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冀GR87**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怀安县柴沟堡镇广安街供电公司附近变更车道时与靳某某驾驶的晋BYD8**号荣威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擦挂,造成双方所驾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0.74mg/100ml。经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靳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靳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怀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武志鹏

检察员助理:张莉莉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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