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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现住平某市村。2001年故意伤害罪被平某县(现平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因抢劫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0年0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晚10时许,王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从平某火车站附近回村途中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报警而被查获,经鉴定,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1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荣军

2020年10月18

                                      

附件:

1.被告人王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骆、姜、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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