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现住平某市某某镇某某村。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某县(现平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20年07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晚10时许,王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从平某火车站附近回某某村途中因与他人发生口角并报警而被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11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荣军
2020年10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骆某、姜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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