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一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9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晋L****2号小型轿车在襄汾县**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对向行驶的晋L****6号小型轿车相撞肇事,王某驾车逃逸,经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肇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任新文
2019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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