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7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委**组,现暂住山东省黄岛区**村**小区**号**楼一出租屋。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天连锁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并与牛某(另案处理,下同)共同吸食冰毒。
2、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天连锁酒店318房间内,容留并与牛某、徐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景某(在逃)共同吸食冰毒。
3、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天连锁酒店318房间内,容留并与徐某某、景某共同吸食冰毒。
4、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天连锁酒店一房间内,容留并与牛某、景某共同吸食冰毒。
5、2015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黄岛区**天连锁酒店312房间内,容留并与徐某某、景某共同吸食冰毒。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5次10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宗莲
2015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四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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