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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乙),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3时24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货车沿沂南县城银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历山路交汇处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2.2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孟庆秀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854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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