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93********,汉族,中专文化,住安阳县**镇**村。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镇经营**幼儿园。在幼儿园经营期间,王敏驾驶豫E***号(非营运性质)小型轿车作为校车有偿接送该幼儿园学生。2019年10月15日15时50分许,王某驾驶该车乘载13名幼儿放学回家,行驶至**镇**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该车核载5人,属严重超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查获照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牛广瑞
附: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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