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乡**村**组**号,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路**号楼**单元**室,群众,打工。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无车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榆阳区榆阳路与新建路路口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局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检察官助理:周伟霞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20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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