鄯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鄯检一部刑诉〔2020〕776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运河镇**庄,住新疆鄯善县**小区**号楼**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鄯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鄯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时09分,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新K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鄯善县柳中路656号报警点前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2.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物证照片;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5.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鄯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锋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鄯善县**小区,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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