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一部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3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办事处**居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的军绿色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泌阳县S234S省道**办事处**庄东桥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驻)公(物)鉴(乙醇)字[2020]2537号检验报告鉴定: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8.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品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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