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20年6月23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王*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7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至镇平县杨营镇郭营村路口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王*、张**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对王*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73.4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王*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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