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8日20时58分,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号为豫N*****号灰色雪佛兰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利民镇八里堂村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王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9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玺
李乾坤
附:1.被告人王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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