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242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6196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址滦平县**镇****沟**号,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12月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4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HL**3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滦平县**镇政府门前时,被滦平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滦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21.2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保德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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