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6********,德昂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云N*****号银翔牌YX150-2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芒市**线K6+5OM路段时,与沿芒市**线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岳某某驾驶的云N*****号铃木牌FW110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杨某某相撞,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4.69mg/100mg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郭嫄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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