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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6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号,个体。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K索兰托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榆林市开发区开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大道与开发路十字路口向西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3.57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杨慧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0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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