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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印妨碍公务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印,男,1963年08月出生,汉族,初中肄业,身份证号码:41292********585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续,男,1966年02月出生,汉族,小学毕业,身份证号码:41292*********37,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伟,男,1969年01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身份证号码:412*********818,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由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勤,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肄业,身份证号码:41**********38,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遮山镇。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由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林,男,汉族,1963年11月出生,高中毕业,身份证号41**********832,户籍所在地镇平县,现住镇平县遮山镇马营村十组211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印、王*续、马*伟、马*勤、曾*林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9时许,南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社区警务大队中队长强迪带领辅警惠幸先、徐葳到镇平县遮山镇马营村传唤涉嫌行政违法的王*印接受调查,到达被告人王*印家中后,高新分局民警强迪三人向被告人王*印亮明身份出示相关文书后,要求其到高新分局配合调查,被告人王*印手持木棍殴打民警拒不配合,后王*印被民警强迪等三人制服并戴上手铐。因被告人王*印在被制服过程中大声吵闹吸引大批村民在其家中围观,在民警要将王*印带离过程中,被告人王*续、马*伟、马*勤、曾*林等人阻扰、拉扯办案民警要求将王*印的手铐打开,最终导致被告人王*印趁乱逃脱。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印在亲属陪同下到遮山派出所主动投案,办案民警将其带至镇平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在民警袁高强为其戴手铐时,被告人王*印拒不配合并将民警袁高强左臂咬伤。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辅警惠幸先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印、王*续、马*伟、马*勤、曾*林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伟、马*勤、曾*林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军

2020年4月2

附:

    1.被告人王*印、王*续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被告人马*伟、马*勤、曾*林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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