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5********,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县,现住:瑞丽市弄**镇弄**道**号。2019年12月10日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0元人民币。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偷越国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被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偷越国境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驾驶云******的黑色豪爵牌摩托车非法出境至缅甸,11时许,非法入境时被瑞丽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玉芹

检察官助理:梁昭玲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和证据卷各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执业证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其他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