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5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住原平市**乡**村**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5日16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在我市沿沟乡大营村一泉山庄内介绍张某甲在张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19号西别墅与张某丙进行嫖娼活动,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两次介绍张某甲、董某某在19号西别墅进行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旭青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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