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王*,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镇**村,现住**县“**”住宅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年*月*日23时许,王*介绍毛**到“***”酒店卖淫,毛**获得嫖客支付费用1400元,王*获得毛**提成100元;
2、20**年*月*日0时许,王*介绍姜**到“*****”卖淫,姜**获得嫖客支付费用500元,王*未获得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涉嫌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手机1部;2.书证:(1)王*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2)毛**、张**、姜**、李**四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毛**转账给 王*100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截屏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毛**、张**、姜**、李**的证言;4.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卖淫嫖娼行为人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检察官:薛阳坡
2020年9月1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自己的住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