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介绍卖淫)(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村,现住**县“**”住宅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日23时许,王*介绍毛**到“***”酒店卖淫,毛**获得嫖客支付费用1400元,王*获得毛**提成100元;

2、20****日0时许,王*介绍姜**到“*****”卖淫,姜**获得嫖客支付费用500元,王*未获得提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涉嫌犯罪过程中使用的手机1部;2.书证:(1)王*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2)毛**、张**、姜**、李**四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3)毛**转账给 王*100元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截屏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毛**、张**、姜**、李**的证言;4.被告人王*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卖淫嫖娼行为人牵线搭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禹伸

检察官:薛阳坡

2020年9月19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自己的住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