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王某某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2832197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庄311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王某某东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和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19时40分许,被告王某某东驾黑******5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沂南县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孟**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孟**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孟**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月17日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王某某东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王某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系投案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王某某东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1866997****0;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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