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80********,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承包商,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丹江口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C****5的“骐铃” 牌棕色轻型栏板车载其妻子黄某某及三名工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去武当山特区寨沟村3组借施工材料,在返回寨沟村5组工地的途中,驶至一三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在路边田地里,造成朱某乙死亡,朱某甲及王某某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2020年6月22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朱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2020年6月23日,经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乙、朱某丙、朱某甲、黄某某不负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其所在用人单位四川省丰达建设有限公司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朱某甲的陈述;3.证人朱某丙、黄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验照片;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康
检察院官助理:朱亚珍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岳家川镇4组66号家中,联系电话1527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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