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原平市**镇**街**人,农民,住本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0时9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晋H****8号黑豹牌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我市崞红线下韩村路口附近路段时驶入逆行线,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乙受伤,后经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郭某某、王某丙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4、鉴定意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等;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史秀云
检察官助理:赵凤英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于原籍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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