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X,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西庄镇*村*组,村民。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其陕ESV***三轮摩托车沿韩城市**镇**村旅游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旅游路中段,因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将路边的行人王某某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3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积极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王某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党建辉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住韩城市西庄镇*村*组。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不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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