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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现住凌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16时30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辽G****7号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沿锦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11Km+950m处,驶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行驶郭某某驾驶辽G****7号(辽G****号挂车)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吕某某驾驶辽G****5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金某某当场死亡,王某甲、王某乙受伤,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吕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曾强

检察官助理:王甜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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