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二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地:聊城市茌平区**镇**楼村,现住聊城市茌平区**镇**楼村**号,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依法决定逮捕,9月28日,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鲁******号三轮汽车(牌证已公告作废)沿茌平区博平镇袁楼村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楼村**路交叉路口东时,与对行杨淑英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杨淑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弃车逃逸,杨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现阶段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林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