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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9*012*4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郭家庄镇**村70号,现住闻某某郭家庄镇**村70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晋MA94**东南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36线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36KM处(闻某某掌上明珠家具城路段),与行人王**发生碰撞,造成王**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闻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本次事故中王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无责任。事故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告人王某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贵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的询(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血检、尸检、案发时肇事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时肇事车辆出入及案发后被告人救助受害人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能有效避让行人并确保行车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积极赔偿与受害方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强

检察官助理   崔倩倩

2020年10月1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由居住地派出所执行,电话:

      1573563****,18135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散页材料18页。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电子卷宗光盘一张、案发车辆视频及王某出入医院急

诊部门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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