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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鄄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鄄城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鄄城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鄄城县城黄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盛荣路交叉丁字路口东五米处,因未安全、文明驾驶,夜间行驶未降低车速,与同向在前由鄄城县郑营镇冀齐庄村村民冀某某驾驶的爱玛牌电动二轮车相撞,致冀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了122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爱玛牌电动二轮自行车照片、鲁******号雪佛兰牌小型普通客车照片、冀某某尸体照片;2.书证:户籍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3.勘查笔录: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菏公物鉴(理)字【2019】047370号理化检验报告、河南圣德司法鉴定中心【2020】病鉴字第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20】交鉴字第29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刻录并提供的视频光盘;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鄄城县人民医院120急救接诊单、鄄城县公安局接警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及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腾达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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