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镇九龙**小区**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九龙**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5日因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11日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2021年1月5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7时39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号为皖******重型货车,沿春申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淮河大道与春申大街交叉路口时,与由西向北左转弯行驶的车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相碰撞,致小型轿车内五人(姚某甲、姚某乙、彭某某、郭某某、朱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害人姚某甲、姚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8时许先后死亡。彭某某、郭某某、朱某某的伤情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都已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10月29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路巡逻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及驾驶人信息、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事故光盘;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超载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二人死亡、三人受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至四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飞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被羁押在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事故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