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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买卖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蚌埠市龙子湖区**楼乡**村**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在蚌埠市东海大道蚌埠市车管所附近,经营一家代办车辆业务的门店,从事为他人办理车辆上户、年审、消除违章分数一类的业务。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利用非法手段,在资料不全、程序有瑕疵的情况下,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为一些本市流动人口办理蚌埠市居住证,用于车辆过户、上牌等。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非法为他人办理居住证769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车辆过户材料、手机内容数据整理材料、情况说明;

2.证人丁某某均、康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买卖用于证明身份的居住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2019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移动硬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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