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乙和陈某某因盖房子一事发生口角并争吵,后王某乙持棍子打向陈某某胸部,将陈某某打倒,后用脚踹陈某某肋部数下,致陈某某肋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同案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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