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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217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庄52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3月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16时许,蒙城县公安局立仓派出所民警史**带领辅警到**镇**村**庄王某某家中,依法对涉嫌殴打他人的王某某进行口头传唤时,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处置,并对史**进行殴打。出勤民警将王某某带上警车前往立仓派出所接受询问途中,王某某在警车上辱骂出警人员,并用脚多次踢踹警车车门,造成出警警车右侧玻璃毁损脱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人员拍摄的照片:警车右侧玻璃被王某某踹毁情况等;

2.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姜*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蒙城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学奎

2020年4月14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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