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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丙、黄某甲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0********,傣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镇**村委**组**号,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赌博,于2008年1月2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三百元的处罚;因赌博,于2010年4月21日处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黄某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9********,哈尼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路**号**幢**单元**室,住王某丙镇沅县**村委**组**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69********,哈尼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路**号,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丙、黄某乙、黄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20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丙、黄某乙夫妻二人在镇沅县**镇**村**小组自家建设的房屋一楼开设赌场,摆设四张麻将桌,期间王某丙采取打电话、发短信、微信等方式多次邀约罗某某(另处)、张某某(另处)、杨某某(另处)、何某某(另处)、马某某(另处)等二十余人赌博。赌博以四张自动麻将机为赌具,以玩“抽芯麻将”的方式,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元、200元不等一炮为赌注、大牌胡牌翻倍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提供水果、茶水、饭菜等给参赌人员,被告人王某丙以桌费名义每场每桌抽取300元,非法获利90000元。被告人黄某乙,在开设赌场期间,负责放哨及煮饭帮参赌人员换零钱、取赌资款等。被告人黄某甲自2019年6月底以来,负责放哨、帮参赌人员取赌资款及收取桌费,收取的桌费交由王某丙支配,其从中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询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镇沅县公安局扣押财务单据、涉案人员手机、微信号、交易记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照片等;6.监控视频光盘2碟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丙、黄某甲、黄某乙开设赌场,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丙羁押在普洱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羁押在镇沅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乙在家候审。

2.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有关涉案财物等详见移送清单。

4.起诉书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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