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诉刑诉〔2016〕19号
被告人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镇**村**里村**-00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宝庆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化名刘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文家市镇派出所文家市社区文家市片**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龙某某、毛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17日以云城公诉字〔2015〕00237号移送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2015年8月17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5年9月16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6日、7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26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2016年1月8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4日重新受理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了欺骗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被告人彭某甲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董某甲,并约董某甲到云浮市区来见面。2015年5月8日晚董某甲应约来到云浮市区,但彭某甲却以时间太晚、一个人不安全为由拒绝了董某甲与其见面的要求。5月9日上午,当董某甲与彭某甲见面后,彭某甲即带董某甲来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城南某某村**号出租屋。当董某甲进入出租屋后,被告人龙某某、王某等人立即扣押了董某甲的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接着被告人龙某某、王某、袁某某、毛某某、陈某甲、彭某甲等人在出租屋内轮流看管董某甲以及对其灌输网络直销理念,并限制董某甲的人身自由。5月11日8时,董某甲在接到单位要求其回去上班的电话后大喊救命,毛某即上前抢下董某甲的手机,袁某某即用手捂住董某甲的口。闻讯而来的龙某某、王某等人即上前制止董某甲喊叫,董某甲见状便一拳打在龙某某的左眼角,进而引发各被告人对董某甲的拳打脚踢。在董某甲不再反抗后,龙某某、王某等人便将董某甲强行带进房间,并继续劝说董某甲从事传销工作。之后龙某某便安排毛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彭某甲等人转移到另外一出租屋。当毛某某等人离开后不久,龙某某、王某又与董某甲发生打斗,期间龙某某手持一拖把的棍子、王某手持一条木棍殴打董某甲。在董某甲受伤倒地后,龙某某、王某便逼迫董某甲说出其中国工商银行卡的密码,当龙某某通过工行客服电话查询得知是假密码后,龙某某、王某便又对董某甲进行殴打,直至董某甲说出真密码。接着龙某某便打电话安排毛某某持董某甲的银行卡两次分别取款1800元、600元。之后王某亦持董某甲的银行卡取款600元、用银行卡刷卡消费40元。随后龙某某、王某便要求董某甲打电话向家人、亲友以在长沙打伤人需要赔偿医药费为由要求汇款给自己。为了尽快拿到汇款,龙某某、王某在董某甲向某乙及亲友打电话要求汇款时,以殴打董某甲或以不打钱就打残董某甲等言语威胁董某甲的父亲董某乙、表姐廖某某等人。19时,当龙某某从外带回两瓶二锅头白酒回到出租屋后,便邀王某与董某甲一起饮酒,意欲灌醉董某甲,不让其离开。董某甲在饮酒过程中便不省人事,但龙某某认为董某甲装醉,就用酒瓶盖子装满酒强行给董某甲灌下。当龙某某、王某看见董某甲脸色苍白后,龙某某就打电话叫来一辆云龙的士,与王某将董某甲送到云浮市中医院急诊部通道后便逃离现场。董某甲经云浮市中医院医生诊断确认已无生命迹象并证实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甲符合体表广泛性软组织挫伤后致挤压综合征合并急性酒精中毒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瓶、木棍等物证;2. 云浮市中医院病历信息、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记录等书证;3. 被告人王某、龙某某、毛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冯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曾某某、董某乙、高某某、廖某某、董某丙、李某甲、吕某某、钱某某、廖某某、李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5. 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彭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3040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王某在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期间,以董某甲为人质,向被害人家属及亲友勒索财物,其行为均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王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继承
2016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龙某某、毛某某、袁某某、陈某甲均、彭某甲霞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卷、光盘29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8份(两份内包含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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