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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郑某某、李某某、雷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晓某,曾用名:李全宏,外号:老莫,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01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村村委**组**号,住址贵州省修某某龙场镇朝阳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寿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挖××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某某**乡**村桂上坝,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某某龙场镇朝阳村**组,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开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修某某龙场镇朝阳村**组,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修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修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修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晓某、郑寿某、王某、雷开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案情复杂,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27日至2020年7月1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滴滴”(未查实身份)等人利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害人急于购买医用口罩的心理,在“小红书”APP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信以为真的被害人根据“滴滴”等人提供的支付宝二维收款码或银行卡账户,以扫码或银行卡转账方式向对方支付购买口罩钱款,但一直未收到口罩。

被告人李晓某明知“滴滴”等人实施网络诈骗活动,仍将自己的支付宝二维收款码提供给“滴滴”等人用于收取口罩诈骗资金,并按收到款项的5%提成获利后将剩余诈骗资金转到“滴滴”等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期间,为获取更多利益,被告人李晓某还分别邀约被告人王某、郑寿某、“名门杨洋”(未查实身份),被告人王某邀约被告人雷开某参与其中,并允诺参与者从收取钱款中提成获利。为获取利益,被告人王某、郑寿某、雷开某向被告人李晓某提供了自己的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名门杨洋”向被告人李晓某提供了“兰天成”的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工商银行卡、招商银行卡账户信息。被告人李晓某收到上述支付宝二维收款码及银行卡账户信息后转提供给“滴滴”等人用于接收口罩诈骗资金。后被告人李晓某、王某、郑寿某、雷开某、“名门杨洋”所提供的支付宝或银行卡账户内陆续收到大量诈骗资金,四被告人及“名门杨洋”依约定提成获利后将诈骗资金转到“滴滴”等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现查实37桩诈骗犯罪事实,涉及总诈骗金额为292637元。其中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收到诈骗资金13995元,被告人王某支付宝账户(17880944386)收到诈骗资金9615元,被告人郑寿某2个支付宝账户(1888496****、1831191****)共计收到诈骗资金65763元,被告人李晓某支付宝账户(1568789****)收到诈骗资金37300元,“名门杨洋”提供的“兰天成”支付宝账户、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账户收到诈骗资金165964元。

具体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3日,家住广东省东莞市**镇的黎某某在“小红书”APP的网店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为Joan、微信号为******)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72992****)于2020年2月3日17时55分将910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1888496****)、同年2月4日19时10分将37300元转入被告人李晓某的支付宝(1568789****),后黎某某未收到口罩,发现受骗后遂报警。

2.2020年2月7日,家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40267****)于2月7日2时2分将3400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1868541****),同日21时21分将1300元转入陈方波的支付宝(“别闹,腰不行”)、同年2月9日18时23分将48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1835037****),后陈圆圆未收到口罩,发现受骗后遂报警。

3.2020年2月1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梁某某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叫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于2020年2月3日至4日,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81003****)绑定的中信银行分七次(570元、1995元、285元、2850元、8550元、19950元、1425元)共计35625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1888496****),后梁某某未收到口罩,发现受骗后遂报警。

4.2020年2月9日,家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的王某甲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NIC,微信号******)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884227****),于2020年2月10日、11日分4次(320元、90元、300、150元)共计86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分3次(750元、700元、1500元)共计2950元转入陈方波的支付宝账户内。后王某甲未收到口罩,发现受骗后遂报警。

5.2020年2月2日,家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的王某乙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刘晓梅的支付宝(1860444****),于2020年2月2日分2次(5700元、2850元)共计855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的支付宝账户(17880944386),2020年2月3日将14250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88496****),2020年2月7日将11800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王某乙未收到口罩,发现受骗后遂报警

6.2020年2月3日,家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的彭某某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Joan)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08599****),于2020年2月3日、4日分2次(2150元、2000元)共计4150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31191****),后彭某某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7.2020年2月,家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的贾今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根据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号和支付宝二维码,于2020年2月7日使用中国银行卡(xxxx1,开户人为李承泽)转账10万元到兰天成的招商银行卡内(6214855127111926,开户人为兰天成),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将1万元通过自己的支付宝(17362008880)转入兰天成支付宝账户(1868541****),使用中国银行卡(xxxx1,开户人为李承泽)转账38200元到兰天成的工商银行卡内(账号为62122624020********,开户人为兰天成)。后贾今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遂报警。

8.2020年2月4日,家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的李萍萍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支付宝(2495164020qq.com、账号名称牛得亮),于2020年2月4日将6840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31191****),后李萍萍一直未收到口罩。

9.2020年2月9日,家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的龙宇名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hesssssss)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59027****)绑定的工商银行,于2020年2月9日将375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龙宇名一直未收到口罩。

10.2020年2月1日,家住山西省晋城市的司娜娜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107995465@qq.com),于2020年2月1日将390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的支付宝账户(17880944386),后司娜娜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11.2020年2月7日,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程凯琪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s)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80036****),于同日将394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程凯琪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12.2020年2月2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吴雪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58106****),于同月3日将855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88496****),后吴雪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遂报警。

13.2020年2月9日,家住北京市海淀区的翟妮娜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NIC,微信号******)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zhaininal126@126.com)绑定的中信银行卡,于同月10日将10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翟妮娜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遂报警。

14.2020年2月8日,家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的刘舒霞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s)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shoo123@126.com),于次日将400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刘舒霞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15.2020年2月9日,家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的徐岚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jessica)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cici199@hotmail.com),于同日将41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徐岚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16.2020年2月,家住河北省迁安市的裴秀明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s)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peixiuming@163.com),于同年2月9日将6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裴秀明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17.2020年2月,家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美贤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47009****),于同年2月5日将645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88496****),后丁美贤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遂报案。

18.2020年2月9日,家住江苏省常州市的钱茜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NIC,微信号******)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502569793@qq.com),于次日将105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钱茜要求对方退还部分款项,后对方通过支付宝(*方波)退回350元,后钱茜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19.2020年2月6日,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的李杨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11450****),于同日将285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李杨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0.2020年2月6日,家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的汪孟乔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Jessica)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16707****)绑定的宁波银行卡,于同日将335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汪孟乔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1.2020年2月10日,家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的黄伟玲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candy lam)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631031665@qq.com),于同日将4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黄伟玲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2.2020年2月8日,家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的苏宣亦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ws Jessica_ngg)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6799105@qq.com),于次日将41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苏宣亦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3.2020年2月10日,家住浙江省江山市的王川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NIC,微信号******)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dearcoolpig@msn.com)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于同日将43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王川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4.2020年2月9日,家住云南省宣威市的崔华芬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 一朵花)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88747****),于同日将625 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崔华芬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5.2020年2月9日,家住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的朱丽娜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77551****),于同日将4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朱丽娜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6.2020年2月9日,家住重庆市合川区的庞智平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822508****),于同日将4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朱丽娜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7.2020年2月2日,家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的董菁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183101433@qq.com)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于同日将675元转入被告人王某的支付宝账户(17889044386),后董菁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8.2020年2月4日,家住上海省宝山区的王雅凤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wangyafeng_fanny@yahoo.cn)绑定的工商银行卡,于同月4日、5日分2次(285元、285元)共计570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88496****),后王雅凤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29.2020年2月10日,家住北京市石景山区的刘津蔚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NIC)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50139****),于同日将7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刘津蔚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30.2020年2月8日,家住广东省东莞市的文吐珠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caexyy@126.com),于次日将400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文吐珠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31.2020年2月9日,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的赵华波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candy lam)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05143****),于同日将35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赵华波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32.2020年2月7日,家住天津市红桥区的颜瑾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jessica)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82032****)绑定的农业银行卡,于同日将375元转入兰天成的支付宝账户(1868541****),后颜瑾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33.2020年2月9日,家住上海市虹口区的王辰君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微信名******)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368181****),于同日将4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王辰君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遂报警。

34.2020年2月9日,家住上海市杨浦区的陈伟伟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NIC,微信号******)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21686****),于次日将110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陈伟伟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遂报警。

35.2020年2月5日,家住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的孟玉颖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叫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lydiayuying@163.com)绑定的建设银行卡,于同日将570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88496****),后孟玉颖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36.2020年2月6日,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县的甘凤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号******、昵称叫DanielW)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978628594@qq.com),于同日分6次(285元、285元、104元、285元、104元、285元)共计1348元转入被告人郑寿某的支付宝账户(1888496****),后甘凤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遂报警。

37.2020年2月8日,家住上海市宝山区的熊燕在“小红书”APP上看到有人在网上销售口罩,便通过添加网店上的微信(微信名:******、微信号******泰国口罩)与对方谈妥购买数量和交易价格,并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使用自己的支付宝(1521686****),于次日将410元转入被告人雷开某的支付宝账户(1835037****),后熊燕一直未收到口罩、且联系不上出售买口罩的人。

另查明,被告人雷开某退缴诈骗获利资金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公安机关受案件登记表、被告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涉案支付宝账户交易流水、银行卡转账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退赃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吴伟峰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陈某某、梁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彭某某等37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晓某、郑寿某、王某、雷开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搜查、提取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三名被告人李晓某、王某、雷开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为网络诈骗活动获取诈骗资金提供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卡账户,并从中获利。其中被告人雷开某提供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涉及17桩诈骗犯罪,收到诈骗资金13995元,系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提供的其本人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收到诈骗资金9615元,其在本案中还邀约被告人雷开某参与,涉及20桩诈骗犯罪,诈骗金额共计23610元,系数额较大;被告人郑寿某提供的2个支付宝收款二维码涉及10桩诈骗犯罪,收到诈骗资金65763元,系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晓某向“滴滴”等人提供的其本人以及被告人郑寿某、王某、雷开某、“名门杨洋”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和银行卡账户涉及37桩诈骗犯罪,共收到诈骗资金292637元,系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李晓某、郑寿某、王某、雷开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晓某组织被告人王某、郑寿某、雷开某等人参与作案,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系主犯,依法对本案全部犯罪承担责任;被告人郑寿某、王某、雷开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晓某、王某、雷开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系利用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是在疫情期间以销售预防***用品口罩名义实施诈骗情节,被告人雷开某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晓某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郑寿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雷开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修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志坚

2020910

附:

1.被告人李晓某、郑寿某、王某、雷开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九册、光碟6张;

3.随案移送四被告人15张银行卡、手机5部(详见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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