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王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永修县**镇**路**小区附近。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村**组**号,现住址**。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永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现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南昌市**有限公司**区域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1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江西**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村组**号,现住江西省永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系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镇**村**组**组**号,现住江西省永修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永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4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28日分别退回永修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袁某甲(已判刑)为承包永修县某某采区砂石开采及装载劳务采购项目,经袁某乙介绍,委托黄某(另案处理)组织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后黄某联系九江市真某公司等公司参与投标,因评分相同等原因流标。袁某甲遂让黄某继续联系相关公司参与投标,黄某便通过被告人柯某某、郝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等人联系武宁县豫某公司、九江市恒某公司、江西某驰公司、江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再次参与投标。2018年6月1日,该项目由九江市真某公司中标。同月27日,永修县农某公司(下称农某公司)与中标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袁某甲与中标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该项目实际由袁某甲承包。2018年12月31日,农某公司与中标公司正式解除《劳务合同》,农某公司与中标公司发生劳务费合计为245.07万元。
2.2018年7月,为承建永修县某某大道某某街道路改造项目,袁某乙(已判刑)联系被告人王某、郑某某,要两人多找几家公司竞标该项目,并承诺中标后支付工程量11%的费用。王某、郑某某便通过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等人组织十余家公司参与此次投标。其中王某联系江西某锦公司、江西某陆公司等数家公司;郑某某联系南昌市某翔公司;周某某联系江西某林公司、江西某晶公司、江西省某攀公司等数家公司;吕某某联系江西某庆公司,并通过被告人柯某某联系江西某越公司、九江市恒某公司、武宁县豫某公司。
2018年7月10日,该项目由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的江西某晶公司中标,工程标的为573.22万元。后袁某乙与中标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并向各被告人支付买标费用,该工程由袁某乙实际承建。
另查明,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归案;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归案;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归案;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归案;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永修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向永修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76000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向永修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44000元;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柯某某向永修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13000元;2019年8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向永修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4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蒙某某、程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郑某某、周某某、吕某某、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郑某某、周某某、吕某某、柯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它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系共同犯罪;另各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王某、郑某某、柯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量刑;对被告人周某某、吕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量刑,均可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杨
2020年4月22日
附:
1.各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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